(2014)绍虞商初字第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任文龙与朱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龙,朱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商初字第1140-1号原告任文龙。被告朱海江。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文龙与被告朱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龙撤回对被告朱海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亚男审 判 员 方艳青人民陪审员 肖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阮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