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安与朱明荣,重庆源庆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朱明荣,重庆源庆建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刘安,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朱明荣,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源庆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朱明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与被告朱明荣,重庆源庆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