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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范智勇与重庆格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78号原告范智勇,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格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滨江路32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7653-6。法定代表人周康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智勇诉被告重庆格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智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智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智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范智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