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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夏全海夏小峰夏丽夏永珍与何学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全海,夏小峰,夏丽,夏永珍,何学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夏全海原告夏小峰原告夏丽原告夏永珍被告何学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全海、夏小峰、夏丽、夏永珍与被告何学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