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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福建省沙县山富企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沙县山富企业有限公司,孙丁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沙县山富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虬江乡西郊村十五里亭。法定代表人曾进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上诉人福建省沙县山富企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辖初字第00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沙县山富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沙县山富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省沙县山富企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郭锐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裘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