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晓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晓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96号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77号。法定代表人:刘景兴。委托代理人:杨齐。被告:吴晓超。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吴晓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诉称:2013年9月6日,沈阳市大东区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与中标单位原告物业公司签订《瑞士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受托管理“瑞士家园”小区。被告系沈阳市大东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68.37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被告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未交纳物业费,累计拖欠物业费1616元,经多次催缴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交的物业费16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晓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物业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9月14日签订《瑞士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居住的瑞士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委托管理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被告系沈阳市大东区(建筑面积为168.37平方米)业主,被告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共计拖欠物业费1616元。上述事实,有瑞士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沈阳市大东区瑞士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瑞士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实际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故被告应依据协议约定给付原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晓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616元(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晓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殷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