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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田发顺与万全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916号原告田发顺。被告万全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所在地址:万全县孔家庄镇东升路。负责人靳延军,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发顺诉被告万全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发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6元,由原告田发顺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