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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熊正阳与梅贵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正阳,梅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第25号原告熊正阳,男,生于1953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梅贵平,男,生于1976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正阳与被告梅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正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13)****的房屋楼房一栋予以保全。现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正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梅贵平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13)****的房屋楼房一栋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为两年(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保全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如需处分,须经��院同意,并将与本案争议标的额相当的款项交与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将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昕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