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自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影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飞白,王影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刑自字第00001号自诉人贺飞白,画家。诉讼代理人刘生林,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唐君,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影,武汉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辩护人江波,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贺飞白以被告人王影犯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贺飞白将讼争画作交给王影时,有委托其出售的意思表示,并非委托其保管,双方不存在委托保管关系。贺飞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影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自诉人贺飞白控诉被告人王影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贺飞白对被告人王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云兰审 判 员 张依聪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