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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行诉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喜根、肖晓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喜根,肖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海行诉初字第0002号起诉人周喜根。起诉人肖晓华。本院收到起诉人周喜根、肖晓华以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2年12月31日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交房时间已过两年多仍未交房,现起诉人要求变房屋安置为货币结算。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喜根、肖晓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