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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南江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南江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罗某某,男。被告南江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南江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条件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园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