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斌,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梅,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奚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