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郭正位与高攀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郭正位,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攀,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攀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正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安志国与高攀系夫妻关系。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高攀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二、冻结、划拨高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安志国名下的属于被执行人高攀的财产。执行员 张华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绍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