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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高桂玲与王耀春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玲,王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760号申请人高桂玲,女,汉族,1956年4月20日出生,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王耀春,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高桂玲申请执行王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逃避本院执行,致使本院无法找到其下落,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亚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