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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初字第3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商业学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商业学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七民初字第30286号原告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38号。法定代表人鞠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勇,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张晋宁,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商业学校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蒋贵解,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汪长顺,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石晓梅,系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诉被告兰州市商业学校(以下简称商业学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勇、张晋宁,被告商业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汪长顺、石晓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达公司诉称,2010年8月,被告为了学校改造,与原告签订了《危房改造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建兰路120号的一层商业铺面(634.86平方米)、地下室(653.71平方米)、面积为224.09平方米的二层简易砖混楼房交由被告拆除后重建,被告返还原告一号教学楼大门北侧一层临街商铺758.4平方米大门南侧西南角68.08平方米的商铺。同时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四十日内腾空房屋,被告拆除重建的建设周期为16个月,如16个月不能如期交付,被告应按照拆迁办法规定补偿原告过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延期交房18个月,应当补偿原告过渡费535559.04元。被告在没有合同约定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原门前空地属于原告占有、使用),在返还原告的商铺门前擅自增加并设立绿化带,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经营,商铺价值严重受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发生纠纷后,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以各种无理理由推脱,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的过渡费535559.04元;2、判令被告拆除栅栏、铺设人行通道,把绿化带改造成美观大方的休闲式开放花坛;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商业学校辩称,一、被答辩人原有的房屋属危房由答辩人出资拆除重建。答辩人临街的三层教学楼于2002年即出现危情被鉴定为B级危楼,2008年被鉴定为D级危楼。依鉴定该楼应“停止使用、拆除重建”,后与被答辩人反复协商,在被答辩人不再支付差价的前提下,双方于2010年8月16日签订了《危房改造协议》。二、答辩人在交房日期问题上并没有违约拖延。协议条约定,重建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的日期在重建的“16个月后”而不是“16个月”。答辩人于2013年6月向被答辩人交付重建房屋并不违约。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延期交房的过渡费”没有依据。三、被答辩人首先违反了约定拖延了建设开工日期。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该积极配合甲方在四十日内腾空全部的房屋。据此被答辩人应当在2010年9月25日前腾空房屋交给答辩人拆除重建。但是被答辩人直到当年的11月22日才将房屋腾空,比约定日期延后了2个月,导致拆除重建的工期也相应地拖延。腾空房屋的延迟致使拆除重建的工期延误,这个责任应该由被答辩人自己负责。四、因被答辩人的违约使混泥土井桩浇灌拖到第二年5月底,导致重建工程工期拖延5个月。五、被答辩人违约不仅拖延了重建工期,也给答辩人造成了其他损失,如导致迟延偿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使答辩人的学生无教室上课等。六、绿化带的设置是市政部门的规划要求,不是答辩人的“擅自增加”。被答辩人所称的“原门前空地”以前是人行通道,现在依然是人行通道,不在绿化地范围。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被告商业学校因学校危房改造,与兰州瑞达旅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旅游公司)签订了《危房改造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瑞达旅游公司将其位于建兰路120号的一层商业铺面(634.86平方米)、地下室(653.71平方米)、面积为224.09平方米的二层简易砖混楼房交由商业学校拆除重建。第二条约定:楼房建成后,商业学校返还瑞达旅游公司一号教学楼大门北侧一层临街商铺758.4平方米、大门南侧西南角68.08平方米的商铺,两处共计826.48平方米。第六条约定:瑞达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四十日内腾空房屋。第七条约定:拆除重建的建设周期为16个月,如16个月不能如期交付,商业学校应按照兰州市拆迁办法规定补偿瑞达旅游公司过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瑞达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将合同项下应拆除房屋腾空,较合同约定期限迟延2个月。被告于2013年6月8日将合同项下应返还房屋交付于原告瑞达公司,较合同约定交付期限迟延18个月。为此,原被告双方就过渡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另查明,兰州瑞达旅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系原告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后因改制于2011年5月份更名为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被告商业学校认可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危房改造协议》、铺面房移交清单,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兰州市商业学校关于教学综合楼建设延长周期对一层返还铺面房过渡费的解决办法的回复函》,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拖延拆除工期的情况说明》、《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检测报告》,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瑞达公司与被告商业学校签订的《危房改造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危房改造协议》系2010年8月16日签订,依约原告瑞达公司应于2010年9月26日将应拆除房屋腾空交付被告,但事实上原告瑞达公司未能依约交付被拆除房屋,较合同约定期限迟延了2个月。被告商业学校亦未依约于2011年年底交付还建房屋,直到2013年6月份才将返还房屋交付原告瑞达公司,违约迟延18个月。鉴于此,因原告的原因迟延交付房屋2个月并导致被告施工受到部分影响,故其诉请被告支付延期交房18个月的过渡费535559.04元的请求,应减免迟延腾交房屋2个月的过渡费,并酌情减免1个月的过渡费以弥补被告施工受到影响的损失。故原告的第一项诉求,本院支持其15个月的过渡费即446299.2元(826.48平方米×36元×15个月)。关于其第二项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栅栏、铺设人行通道,把绿化带改造成美观大方的休闲式开放花坛的诉讼请求,无理亦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市商业学校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期交房的过渡费446299.2元。二、驳回原告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6元,由原告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44元,由兰州市商业学校承担77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斌审 判 员  解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永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