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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尹清泉与朱雪松、乔景荣、王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66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清泉,朱雪松,乔景荣,王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665-1号申请执行人尹清泉。被执行人朱雪松。被执行人乔景荣。被执行人王喜。关于尹清泉与朱雪松、乔景荣、王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围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