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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法民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阳、温广宇、温行、温广全、程书恩、王付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阳,温广宇,温行,温广全,王付冉,程书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温阳,男,199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温广宇,男,1959年5月11日生,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温行,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温广全,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付冉,女,1969年7月5日生,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程书恩,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温阳、温广宇、温行、温广全、程书恩、王付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阳、温广宇、温行、温广全、程书恩、王付冉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春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