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宣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贵岭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李贵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杰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贵岭,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贵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5元(退回547.5元),由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明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