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金某某、金某甲与李某某、李某甲、孙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金某甲,李某某,李某甲,孙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金某某,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金某甲,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恒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甲,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某某,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金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金某甲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和解为由,于2015年21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金某某、金某甲西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彪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