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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何健诉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健,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510-1号原告何健,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飞,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健诉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何健承担。审 判 长  刘俊人民陪审员  钟俊人民陪审员  万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