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张新敬、张西莲与张修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敬,张西莲,张修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张新敬,男,193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原告张西莲,女,192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新敬之妻。被告张修明,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两原告的大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敬、张西莲与被告张修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敬、张西莲于2015年2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敬、张西莲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敬、张西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一个张新敬、张西莲承担。审判长 杨新建审判员 康秀领审判员 母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