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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叶清敬与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清敬,陈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7号原告叶清敬,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晓丹,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清敬与被告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清敬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被告已经还清借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清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清敬负担。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