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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蔡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在经营其位于信宜市竹山路30号的完美性保健店(营业执照名称:信宜市城南金伶保健用品店)期间,采购多种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壮阳药品在该店销售。2014年10月27日20时许,信宜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从该店查获并扣押“五夜神”、“野狼”、“盖世英雄”等26种共计53盒(瓶)疑似假药的壮阳药品。经信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扣押的其中24种共计51盒(瓶)壮阳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蔡某某销售的药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销售记录本、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信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对信宜市公安局扣押的假药野狼增大丸一盒、五夜神三盒、盖世英雄二盒,中药伟哥一盒、美国超硬999二盒、八尺长六盒、又粗又硬七盒、增粗增大五盒、美国持久王二盒、美国伟哥一盒、虫草补肾王一盒、克泄延时一盒、威哥九鞭王七盒、美国悍马一盒、粗硬爽8天二盒、硬无敌二盒、龙威一盒、华佗生精丸二盒、虫草鹿鞭一盒、伟哥一盒、吃了就硬一盒、万艾可一盒、狼1号一盒、飘飘欲仙一盒。予以没收,由信宜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登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艳何燕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