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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丛玮诉王言平、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丛玮,王言平,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4号原告刘丛玮,男,汉族,居民。被告王言平,男,汉族,居民。被告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军,职务:经理。原告刘丛玮诉被告王言平、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丛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王言平、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丛玮诉称,2012年9月17日被告王言平以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14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言平、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言平、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借原告刘丛玮现金2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王言平,加盖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公章、王言平个人私章,2012年9月17日”;于2014年11月24日借原告刘丛玮现金3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借款人:王言平,加盖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公章、王言平个人私章,2014年11月24日”。上述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原告按借据(条)所载明的金额向二被告交付了相关款项。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均未返还。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5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二张及借据说明一张,拆迁补偿协议一份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言平、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分两次借原告刘丛玮现金共计50万元未予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借款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视为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二被告不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自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言平、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丛玮借款50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800元,由被告王言平、临沭县凯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宗香审 判 员  张连玉人民陪审员  李守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