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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与孙小利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49号。法定代表人赵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城关工商所干部。委托代理人乔小增,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法制科干部。被执行人孙小利,女,1985年5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孙小利因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于2014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孙小利作出的京工商密处字(2014)第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京工商密处字(2014)第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代理审判员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