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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50号原告:闫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吉光,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王某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易正秋审 判 员  易明安人民陪审员  鲁国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