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芝执恢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兰叶、于鑫鑫等与田兆喜、管永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兰叶,于鑫鑫,于兴昌,王会民,田兆喜,管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芝执恢字第2525号申请执行人于兰叶。申请执行人于鑫鑫,栖霞市臧家庄镇寨里中学学生。申请执行人于昕月,栖霞市臧家庄镇寨里小学学生。申请执行人于兴昌。申请执行人王会民。被执行人田兆喜。被执行人管永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的(2005)芝只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兆喜在烟台金海货运有限公司有投资权益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田兆喜在烟台金海货运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含股息或红利)。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二、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