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绵阳新时代申请执行陈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60号申请人执行人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本院受理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给付服务费649.63元,滞纳金307.01元,诉讼费25元。共计981.64元。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车管无登记记录。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银审判员 罗建文审判员 谢国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向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