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屈廷平与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光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廷平,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光楚,吴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17号原告屈廷平(曾用名屈延平)。被告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江,系公司经理。被告陈光楚。被告吴亚东。原告屈廷平诉被告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光楚、吴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屈廷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廷平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廷平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剑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