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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屈廷平与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光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廷平,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光楚,吴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17号原告屈廷平(曾用名屈延平)。被告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江,系公司经理。被告陈光楚。被告吴亚东。原告屈廷平诉被告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光楚、吴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屈廷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廷平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廷平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剑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