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华某甲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某甲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永年、被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华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被告婚前由精神病史,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母亲加以干涉,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分居已有两年。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被告梁某当庭辩称: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有精神病史不是事实,第二,婚生女华某乙现不满2周岁,应当由被告抚养。案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华某甲与被告梁某于2012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华某乙。原、被告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又缺少夫妻之间应有的沟通与交流,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争吵。2013年年底,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长期在外地做工,被告在本市张八岭镇娘家生活,在本地务工,双方每月均有1000-2000元的工资收入。分居期间,婚生女一直由原告父母照看。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要求抚养婚生女,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应该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上。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婚生女华某乙年龄幼小,目前尚不满2周岁,原告长期在外地务工,而被告长期在本地工作,生活较为稳定,考虑到婚生女华某乙今后的生活,由被告负责照顾较为有利,故对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的抗辩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华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二、婚生女华某乙由被告梁某抚养,原告华某甲不承担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华某甲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