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祥与被告王加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祥,王加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王明祥,男。被告王加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祥诉被告王加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明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祥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明祥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