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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祥与被告王加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祥,王加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王明祥,男。被告王加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祥诉被告王加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明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祥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明祥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