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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华军与被执行人史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华军,史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韩华军,男,平山县。被执行人史文龙,男,平山县。申请执行人韩华军与被执行人史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城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史文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文龙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文龙的银行存款40208元(本金:34212.46元;利息:1526元;执行费:470元;诉讼费: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