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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爱萍与张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萍,张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吴爱萍。被告张敏。委托代理人纪争平,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萍与被告张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萍撤回对被告张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爱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