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樊丽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丽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3号罪犯樊丽君,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了(2010)运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丽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以(2010)晋刑二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0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樊丽君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平均成绩96分。该犯在机工岗位,能够服从分配,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生产技术不断提高,所赐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樊丽君的刑期从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该犯自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7月31日、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樊丽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丽君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