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谢滚林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滚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930号罪犯谢滚林,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省临桂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滚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滚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谢滚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滚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谢滚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滚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