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合肥市天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龙源天然食品厂、朱亮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天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龙源天然食品厂,朱亮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合肥市天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宗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龙源天然食品厂。被申请人:朱亮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人合肥市天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龙源天然食品厂、朱亮生欠款纠纷一案,已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发生,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龙源天然食品厂所有的位于黄山区焦村镇陈村的两宗土地予以查封,限制买卖、过户,保全金额为45万元。申请人提供了本公司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一辆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天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龙源天然食品厂所有的位于黄山区焦村镇陈村的两块土地予以查封,限制买卖、过户,保全金额为45万元;二、对申请人本公司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买卖、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信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海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