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25号原告:刘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邵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