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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罗金英与魏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英,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罗金英,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号****号。被执行人魏民,男,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灈阳镇泰安居委小魏庄***号,身份证号码4128231967********。罗金英与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日,罗金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至今魏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民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长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