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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安徽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区民爆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区民爆分公司,安徽盾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魏和平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安徽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冯忠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禹红,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石林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区民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魏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盾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法定代表人:石林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魏和平,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盾安化工集团公司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区民爆分公司、安徽盾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魏和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及借款标的为348万元,且一方当事人不在本院辖区,应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区民爆分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签订的《安徽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借款协议书》中的借款额为250万元,原告现诉求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4年12月)为348万元,根据《安徽省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