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迎兵与徐丽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迎兵,徐丽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156-1号申请执行人:周迎兵,男,1984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徐丽妹,女,1986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2)枞民一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徐丽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丽妹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丽妹银行存款7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