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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应强与被申请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工伤玖级伤残待遇等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终本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刘应强。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刘应强与被申请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工伤玖级伤残待遇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212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0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335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365元,合计168690元,以及逾期利息;2、承担执行费2430.35元。应被执行人为在期限内履行,本院作出(2015)惠阳法执字第28-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2月9日上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40000元后,不再主张余款的赔偿权利。当日下午,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142430.35元(含赔偿款140000元、执行费2430.35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应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应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被执行人缴交的142430.35元,其中140000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刘应强,执行费2430.35元由本院收取。退款后,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失信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二、终结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212号仲裁裁决书(终局)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