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户少军申请赵伟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少军,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户少军,男,汉族,1952年8月25日生,农民,住榆树市环城乡长岭村1组。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生,农民,住榆树市环城乡长岭村1组。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完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榆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