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又名杨某勇,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执行人杨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杨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婚生子杨某乙2014年6月至12月抚养费1050元,执行费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请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2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