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圣帕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惠州圣帕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30号原告: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乙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水生。委托代理人:蔡教英,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圣帕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陈江村白云地段。法定代表人:徐娘华。委托代理人:杨炼培,男,汉族,系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圣帕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16元,减半收取为2808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4878元,由原告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顺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莎莎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