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重庆大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重庆大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18号1幢8-2号,组织机构代码09629839-X。法定代表人何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洪,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宗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左宗申。被告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陈黎阳。本院在审理重庆大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期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樊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