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边明锋与郗传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明锋,郗传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37号原告:边明锋,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霞,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郗传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边明锋诉被告郗传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明锋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边明锋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