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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边明锋与郗传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明锋,郗传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37号原告:边明锋,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霞,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郗传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边明锋诉被告郗传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明锋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边明锋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