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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谭喜祥与李运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喜祥,李运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26号原告谭喜祥。被告李运江,农民。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系业务伙伴关系。原告经营一租赁站,被告从原告处租赁槽钢等设备,双方约定租赁物使用完毕按原质量退齐并结清租赁费,逾期未付清加收月息5%。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2012年租赁费20000元及逾期利息19000元,被告同意给付并提交证据证实已还1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运江拖欠原告谭喜祥的租赁费一次性结清,给付原告谭喜祥租赁费5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88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