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谭喜祥与李运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喜祥,李运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26号原告谭喜祥。被告李运江,农民。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系业务伙伴关系。原告经营一租赁站,被告从原告处租赁槽钢等设备,双方约定租赁物使用完毕按原质量退齐并结清租赁费,逾期未付清加收月息5%。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2012年租赁费20000元及逾期利息19000元,被告同意给付并提交证据证实已还1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运江拖欠原告谭喜祥的租赁费一次性结清,给付原告谭喜祥租赁费5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88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