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赵某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被告人赵某,农民。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官某,农民。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曲某,农民。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某、官某、曲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赵某、官某、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平度市田庄镇卫家庄村卫某借被告人王某人民币40000元,约定2014年2月底前归还。2014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因卫某长期拖欠借款不还,纠集被告人赵某、官某、曲某到卫某所住的山东省寿光市“公孙旅馆”,以向卫某索要欠款为由,提出将卫某带回平度清算欠款,遭卫某拒绝后,王某、赵某、官某、曲某四人将卫某打伤,致其L1、L2、L3右侧横突骨折,面部皮肤挫伤,后四人强行将卫某拉回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圣凯国际1518房间将其拘禁,当日17时许,卫某被解救。经法医鉴定卫某腰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到平度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官某、曲某四人合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赵某、官某、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间,平度市田庄镇卫家庄村卫某向被告人王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2014年2月底前归还。到期后,卫某一直拖欠未还。2014年5月11日13时许,当被告人王某得知卫某在寿光市“公孙旅馆”后,即纠集被告人赵某、官某、曲某驱车到寿光市“公孙旅馆”找到卫某,向卫某索要欠款,因其无钱归还,被告人王某提出将其带回平度清算欠款时,遭到卫某拒绝,其欲逃离时被王某、赵某、官某、曲某抓住,发生撕扯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其L1、L2、L3右侧横突骨折,面部皮肤挫伤。后四人强行将卫某带到车上拉回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圣凯国际”1518房间商谈还钱事宜。因卫某亲属报警,平度市公安局民警于当日17时许,到“圣凯国际”1518号房间将卫某解救,并当场将被告人赵某、官某、曲某查获归案。2014年5月19日,经平度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卫某腰部损伤属轻伤一级。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赵某、官某、曲某与被害人卫某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人王某、赵某、官某、曲某赔偿被害人卫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元;2、被告人王某放弃对卫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债权。双方及时清结。同时,被害人卫某对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减轻或免除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记录、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破获以及被告人到案过程等事实。2、平度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使用的伸缩铁棍的事实。3、青岛市通用门诊病历、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实卫某的伤情、治疗时间、过程等事实。4、户籍证明、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某、赵某、官某、曲某身份,以及王某为网上逃犯、赵某、官某、曲某无犯罪记录,不是网上逃犯的事实。5、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王某、赵某、官某、曲某同被害人卫某自行和解、赔偿数额、卫某谅解等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官瑞芝证言,一是证实案发时间及其儿媳打电话说卫某在寿光被人殴打拉走及其报警的事实;二是证实其打电话问卫某,卫某说被人拖上车拉走,后卫某说在“圣凯国际”大楼以及被解救等事实。2、证人葛某证言,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其接到“公孙货运配货站”老板电话,知道卫某被他人殴打并将其强行带上车拉走,继而其电话告诉了卫某的对象等事实。3、证人吕某证言,一是证实其接到葛某电话说,卫某在寿光被四个男青年打了并带走,让报警,其又打电话告诉婆婆官瑞芝。还说明卫某借姓王的钱,姓王的到其家找卫某好几次要钱,一直没有找到他,没有要到钱等事实。4、证人左某证言,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其看到卫某被四个男青年推拉并拳打脚踢强行带上车,后其打电话告诉卫某老板葛某等事实。(三)被害人卫某陈述,一是证实其借王某款的时间、数额、到期未还的事实;二是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被拳打脚踢后,强行带上车拉到平度市“圣凯国际”1518房间要钱的过程,以及被公安机关解救等事实(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某供述,一是证实卫某借其钱款的时间、数额、到期未还、找不到卫某的事实;二是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知道卫某在寿光市“公孙旅馆”时,其与赵某、官某、曲某驱车到“公孙旅馆”找到卫某要钱,其称没有,让他一块到平度,他拒绝欲逃离并持石头争执,自己上前发生揪扯并与赵某、官某、曲某对其殴打,并强行带上车拉到平度市“圣凯国际”1518房间要钱的过程等事实。2、被告人赵某、官某、曲某供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因卫某欠王某钱,参与索要并殴打卫某,并强行将其带回平度“圣凯国际”1518房间商谈要钱的过程,以及卫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等事实。平度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卫某损伤的部位、伤情、程度等事实。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某、官某、曲某通过照片指认同案人王某;被害人卫某通过照片指认参与拘禁的王某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官某、曲某为追索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均参与实施犯罪,不易区分主从犯,可根据各自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所起作用相对其他被告人要大,故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官某、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被告人王某、赵某、官某、曲某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卫某造成的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卫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基本案情和量刑情节以及公诉人、被害人的意见,考虑到被告人王某、赵某、官某、曲某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曲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耿拥军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人民陪审员 刘焕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璐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