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民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李奇秋物权确认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长江,李奇秋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监字第9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长江(曾用名李宏志、李红志、李鸿志),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县府街***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春玲(李长江妻子),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县府街***号。委托代理人周丽华,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奇秋,男,192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劳动四街委26组。委托代理人张敬芝(李奇秋妻子),女,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劳动四街委**组。原审上诉人李长江与原审被上诉人李奇秋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齐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春雷审 判 员  赵广平代理审判员  王红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敖 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