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吕平波与叶锦洪梁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平波,叶锦洪,梁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吕平波,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王菁柏,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锦洪,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润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吕平波与被告叶锦洪、梁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平波的委托代理人王菁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锦洪、梁润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38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28日冻结了被告梁润生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中款项。原告吕平波诉称:2013年1月31日,被告叶锦洪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10日前。原告于当天委托吕某某将该借款汇入被告叶锦洪指定的被告梁润生名下的账户内。现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叶锦洪未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被告梁润生应与叶锦洪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从2013年4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标准计算的利息予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吕平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梁润生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被告梁润��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收质押凭证收据原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叶锦洪向原告借款,并以房产做担保。3、银行交易回执、中国建设银行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证明原件各一份,吕盛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指定吕盛洪向被告梁润生账户转入50万元。4、婚姻登记卷宗原件一份。用于证明:两被告的婚姻状况。被告叶锦洪、梁润生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综上,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月31日,被告叶锦洪出具《借条》,称“现今借到吕平波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梁润生,还款日期2013年4月10日前”。当天,叶锦洪在50万元的转账凭证上书写“已收款”。另查明,被告叶锦洪、梁润生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叶锦洪归还借款、支付从2013年4月11日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罚息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叶锦洪已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借款50万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上述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2013年4月11日开始参照银行同期贷款罚息标准计算利息,因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请求超出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以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为由请求被告梁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锦洪、梁润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锦洪、梁润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从201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吕平波。二、驳回原告吕平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37.50元,财产保全费3338.75元,共计12776.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并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卓新人民陪审员 傅卫明人民陪审员 胡在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尹红丹 来源:百度搜索“”